济南铁路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铁路系统恢复设立铁路运输专门法院的决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80年开始筹备,1982年5月1日起恢复办案。
目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济南、青岛、徐州三个基层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刑事、民事两类案件。
中院辖区范围与济南铁路局辖区相同,跨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
刑事审判,主要受理发生在辖区内,由铁路公安(或铁路检察)机关侦破、铁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铁路职工自诉案件。
民事审判,主要行使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的专门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部分以铁路单位或铁路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
多年来,济铁中院广大干警牢固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恪守"有作为才有地位"的价值理念,在精心审理好各类既有管辖案件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先后迈出了办理委托指定执行案件、扩大普通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承担指定民事刑事案件管辖等几大关键步伐。从2001年到2006年,两级法院办案数量增长近3倍,位居全国铁路两级法院前列。同时,狠抓案件质量,确保了公正司法;狠抓队伍建设,确保了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并保持了建院二十多年干警无犯罪、无违法、无违纪的良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