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二次返利”,是相对农民把产品出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当时所获取的收益(即一次返利)而言。之后,合作社在向外出售产品时获取差价。如果这是一个营销公司,那么差价显然成为利润归公司所有,但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互助组织,不能把利润据为己有——这就是为什么要有“二次返利”。只有通过二次返利,才能把利润真正地还给农民,才能体现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一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