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价格干预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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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临时价格干预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主要措施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基本特点1.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2.辅助性

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供给,拉动价格上涨;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我国市场调节价在商品和劳务总量中的比重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市场机制已居主导地位。避免明显通货膨胀的根本措施,显然也应是供求总量调节,或扩大供给,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属于对微观行为的限制,就是在总量调节措施效果尚未显现之前,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人心、防止事态恶化。

3.必要性

尽管临时价格干预属于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并非可有可无。我国虽已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整体上仍处于过渡转型阶段。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为短期化等,也都是过渡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因此,我国宏观经济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不完全源于宏观经济政策和管理,也与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并相互交织。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无长期打算,不讲信誉,特别是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这些问题属于微观层面,但由于它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进而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扰动。因此,在过渡转型阶段,“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及时、适度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4.临时性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5.合理性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如何既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干预的标准和方式确定至关重要。无论是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以企业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为基础。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非不准涨价,更不会将价格管死,而是要求经营者合理定价,不会明显抑制企业继续经营的积极性。

主要影响根据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市场最重要的调节工具,在市场经济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应通过市场自身的方式来确定,换言之,也就是以供求关系来调配社会资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只有当一个市场不能产生竞争价格时,才需要政府对该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管制。就此而言,临时价格干预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价格机制。

中国约96%的商品均为市场定价,只有4%的商品为政府定价,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且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以及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并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当然,任何管制都会带来副作用。特别是,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以及作为利益分配的一种工具,如果政府规定的价格过低,无疑会打击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他们必定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生产或暗中涨价的方式来防止损失,因而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另外,由于价格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预价格,也会扭曲资源配置,反过来会影响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效果。所以,对商品特别是竞争性商品的价格管制,一般来说,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举,一旦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如果将临时管制措施长期化,其后果就是产品短缺,人们有钱也买不到商品。这在过去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

临时价格干预只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政府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原则上要慎用,但在该用的时候也必须要用。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六字特点依法 适时 有度既有利于抑制通胀,又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国家发改委宣布,从1月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同时,《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作《办法》)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范剑平指出,这次宏观调控的特点是依法调控、适时调控和有度调控,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这次调整也只是短期行为,并不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并非冻结物价涨价必须合理

据了解,《办法》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根据《办法》,记者发现,该措施并不是严格不许涨价,而是重点关注涨价的合理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价申报后,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同时,在受到流通企业调价备案后,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特别强调,该措施是短期行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而对未按规定办事的企业,《办法》也指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干预完全合法价稳必然取消

“如果政府这次不干预,就是失职”,范剑平认为,这次政府的调控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时。

事实上,从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尤其是与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粮、油、蛋、奶等日常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已经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等趁火打劫的行为,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听之任之,不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无疑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范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总结了此次宏观调控的三大特点。

首先是依法调控。虽然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和转轨时期运用过类似手段,但这次是我国政府自《价格法》实施以来首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干预物价。对此,范建平指出,国家所实施的办法都有着非常具体的法律支持,“可以追溯到每一条法律条文”。

同时,这次宏调也是适时调控。面对最近的波动,这时候措施出台,既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弱者”,范剑平强调说,政府这时候出台政策就是表明政府是保护消费者的,而对于合理的涨价,相信消费者应该心平气和地接受。

“表面上看,这次的干预措施似乎只对消费者有利,但实际上对企业来说也是受益的。”范剑平告诉记者,措施对于合理的涨价依然是支持的。所以,此次受影响较大的是暴利企业,以及那些乘机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的企业。

此前,国务院在1月9日刚刚强调,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联系这一政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博士告诉记者,连续出台的政策,将抑制当前的通货膨胀,有助于缓解人民的通货膨胀预期。他强调,相关措施在何时出手是非常有学问的,现在我国的通货膨胀还只是刚有苗头的时候,还没有形成恶性通货膨胀,这时出台相关政策显得及时而且必要。

他同时表示,“这将是一个短期行为,但多短,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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