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切措施;对水利资金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履行全省一、二级堤防和重点堤防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九)主管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全省农村改水工作。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水政处、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建设处、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人事劳动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处、省水利工会工作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