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拟定;负责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党务群团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安全和市直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研究编制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计划财务科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编制全市普通和成人大中专学校以及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招生建议计划;参与有关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制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投资、教育经费管理和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经费“两个增长”执行情况;编制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管理所属学校和单位的事业费、专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国内外教育贷款、援款、捐款;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改造工作。
(四)审计科
负责所属学校、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负责所属学校和单位预算内、外财务收支、校办企业经济效益、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及机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教育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研究基础教育的综合改革,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有关教学、教材建设及高中毕业会考的政策规定;负责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共青团、少先队和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
(六)学前教育科
归口管理全市托幼工作;参与新建托幼园(所)的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幼儿园园长及幼儿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托幼园(所)布局调整、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妇女儿童工作。
(七)教师教育科
制定师范学校(进修学校)发展规划,指导师范学校(进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干部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责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教育专家和名校长的认定、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综合管理并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制定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评估标准以及指导性教育教学文件;规划、协调并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参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撤销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中专学校的专业设置审核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负责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调整、设置与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办学广告的审批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拟定有关“体、卫、艺”教育教学与学生体育竞赛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划指导有关的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学生军训工作。
(十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二、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协调省驻潍大中专院校与我市有关的教育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同外部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编报市级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所属学校、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编制教育费附加使用建议并组织实施。
(六)协助审计部门对全市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收入等进行审计;负责所属学校、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规划、指导继续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自学考试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建议计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勤工俭学、企业办学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承担国家、省下达的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市级教育改革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负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十五)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