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一词,并非仅指藉着身体所作的外表的行为,而其一切内在的思想和意欲,
也都是从原罪发出。原罪好像一棵树,是单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众多的。芸芸众生
,蚩蚩者氓,都仅以为他所犯罪的,乃仅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却都昧于罪可憎的严重性
,乃是得罪神圣的上帝(诗五一4)。如此严重的事,世人竟习焉不察,不知憬悟,实为
大可令人震惊的现象!殊不知罪乃是对人类生死祸福有关的力量,乃时时在激动人类对
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类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之下!
三、本罪的种类
要把人类本罪分门别类,实在不易得到一个统一的和概括的意见。罗马天主教,把
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谅的两类。这种分类,乃不合圣经的道理,因为照圣经的教训,
每一种罪,都是不义的(anomia),应受永远的刑罚。况且本罪对于实际的人类生活乃
是有害的。因为罪可令人发生一种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种不健全的恐惧,和忧虑
烦恼;一方面又使人过分乐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圣的使命,应负的责任。
圣经对于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成两类,一种是故意犯的,一种是由无知、软弱
和错误无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节说:「以色列中的本地人,
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但那擅敢行事的,无论
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亵渎了耶和华,必从民中剪除。因他藐视耶和华的言语,违背
耶和华的命令,那人总要剪除;他的罪孽要归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献祭赎
罪,要受严重的处罚;无心而犯的罪,则从宽处理。但新约圣经教训我们,罪的轻重,
要照人所得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启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乃较外邦
人更为严重。例如:马太福音十章十五节,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
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节
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
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
向谁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节,主耶稣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
作的,他们不晓得。」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节说:「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鉴
察。」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
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三节说:「我从前是亵渎上帝的
,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还蒙了怜悯,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