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仍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5月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等几份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再次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仍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涉案ATM进行司法鉴定。但合议庭认为原审和二审证据已清楚显示了涉案ATM所出现的故障和原因,故没有采纳这一申请。
许霆在庭审中流露了真切的悔意,他数次向合议庭表示“不想再为自己辩护了”,并向银行道歉,甚至为ATM技术人员求情:“谁也不能保证机器永远不出错,这件事银行没有错,广电运通(ATM制造商)也没有错,错在我。希望广电运通不要处分那位工程师师傅。”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许霆一度哽咽,他表示希望“最高法院早点核准,我自己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均没有疑问,但其行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会危害较小和偶然性较大的特殊性,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依法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