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官制度:山官,意为"山上的主人",是景颇族社会的统治者。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瓦解,军事民族逐渐形成过程中,形成的以山官为首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贵族),平民,奴隶三个阶层。山官有大中小之分,每一个山官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领导者;山官职位须按幼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各村寨都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权。景颇族山官制度具有氏族社会的民主性和阶级社会的专制性,千百年来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视为民族灵魂的习惯法。景颇语称之即"阿公阿祖"传下的"做人的道理",对民众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956年,伴随民族解放,景颇族山官制度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