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2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为对抗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种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