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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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简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87年6月25日正式成立。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秘书处各部门职责省消保委秘书处目前设二部一室,即:办公室、投诉部、消费指导部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承办公文的收发、传递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负责消保委内部行政后勤事务和消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四、组织消保委系统的培训、表彰奖励工作,并指导各地协会加强自身建设;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等会务工作;

六、负责消保委系统年度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对外宣传和接待工作。

投诉部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接待、处理消费者来信、来访和电话咨询;

三、调查、剖析典型投诉案例,编印《投诉专刊》;

四、负责投诉统计、分析工作,了解和掌握投诉情况,建立投诉档案,督促各地消保委建电子邮箱,逐步实现全省消保委系

统信息传递网络化;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对各地协会受理投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七、参与或承办有关法律事务。

消费指导部职责:

一、负责《消协通讯》的编辑,发行工作;

二、负责省消保委3.15网站的运作;

三、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发布消费警示;

六、遵循《消法》规定,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职能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对各地协会消费指导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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