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2001年开考,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卫生专业人才评价与资格认定,按照人事部与卫生部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截至2010年考试,开考专业116个;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上半年5月中旬进行;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是,2010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2010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条件考试报名条件按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