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职业技术教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教育局党组领导下,在四川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成都市哲学科学联合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本会是由全市热心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经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学术研究活动,探索符合我市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研究我市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巩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教育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是:四川省成都市东马棚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和监督本会的分支机构,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参与我市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规划,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的研究项目,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开展教育科学实验,开展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为党政部门提供建议意见和决策依据。
(三)组织和指导学术研究活动,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和经验,组织科研成果和学会工作的评奖活动。
(四)编辑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信息资料。
(五)承担政府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市级有关行业、各办学单位、热心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等成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凡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发表过有影响论文的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员、有关社会人士,或有行政管理经验、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研究的有关单位的管理干部,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相应的单位会员受理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会员入会一经确认,即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本会的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续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在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本会由一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款项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3年 2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