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引经决狱”或叫“经义决狱”,它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主要来源于《春秋》,因而又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儒家用一些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原则】[1]“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汉代儒家对这一原则作过很多撰述。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王充在《论衡•答佞篇》里亦明确指出:“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加增,过误减损。”
概括起来,众儒家所言其含义无非是:断狱定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实,而是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凡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动机,即使犯罪未遂,或犯的是小罪,也要加以惩罚和重罚。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即首恶分子,更要加重惩治。相反,如果所犯者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只属于过失,虽然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甚至犯大罪的也可以宽宥。
【案例】譬如一案件,甲乙双方相斗,乙抽佩刀刺甲,而甲之子举杖击乙护父,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有人说甲之子犯了“殴父罪”,应当斩首。但引经者从《春秋》中找到这样一例: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一下,结果父亲吃药后就死了。许太子因此犯了杀父罪。但许太子进药是孝心的表现,他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非存心毒害父亲,最后被赦免。据此,引经者认为:父子是至亲,看到父亲与人争斗,自然产生害怕惊慌的心理,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杖救护,本心不是想伤害父亲。据《春秋》之义,此乃属于“君子原心”,应赦而不诛。
又如,有人向大将军梁商诬告宋光非法刊刻文章。宋光被关进洛阳监狱,受尽酷刑。宋光的15岁的外甥霍諝对梁商说:“我听说《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免因过失而做了错事的人,诛杀故意作恶的人。故许太子虽杀君而不坐罪,赵盾(春秋时晋国世卿)知道自己的弟弟弑君,却不去讨伐,被史官记为‘赵盾弑其君’。这都是《春秋》垂遗下来的圣王之法,汉朝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今宋光所犯之罪,既然情有可原,却关押多年,终不见审理。所谓君子不偏袒,不结党营私,而你们这样关押和拷打宋光是正确的吗?”
梁商很赞赏霍諝谓的才志,又觉得他说得有理,便上奏赦免了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