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各地在征收赋税中以加派、加征的份额解送给户部的,叫“平余”。亦称“余平”、“随平”。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的税银,每一千两要随解二十五两平余,分给户部的官吏。乾隆元年(1736年)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养廉”补助费。 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