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贸易管理制度是对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措施。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依法进行贸易。法律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制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负责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