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实体正义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接受和贯行。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扩大到一切对裁判有意义的事实、证据”。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说,“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也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注重,一定程度上是历史传统的侵染和影响的产物。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而纠问式诉讼是当时的宗教裁判法庭的发明。出于维护宗教教义的考虑,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实性”要比任何所谓“人权”更为重要,诉讼程序的各个要素都必须服务于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法官为此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注重裁判结果的公正从而相对忽视了对程序过程公正的关照和追求,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传统由来已久的精神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