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利明著
ISBN:10位[7300050972] 13位[978730005097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2-1
定价:¥89.00 元
内容提要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本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为适用民法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编辑推荐
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提出了独到见解。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唯一指定的全国唯一的民商法重点学科基地)。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和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主要学术成果:主编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民法·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新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副主编司法部大专统编教材《民法教程》、《中国民法》;专著《违约责任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合同法新论·总则》;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民法·侵权行为法》、《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4辑)和学术论文六十多篇;翻译、整理了数百万字的外国民法资料,编印了两本《外国民法论文集》。其中《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一文获“中国法制之路”青年法制论文二等奖。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物权法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其负责的六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已完成五项,成果受到广泛好评。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二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七章 民事义务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三编 民事主体
第九章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
第十章 自然人
第十一章 法人
第十二章 合伙
第十三章 国家
第四编 法律行为制度
第十四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第十五章 意思表示
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编 代理制度
第十七章 代理制度概述
第十八章 无权代理和表现代理
第六编 时效和期间
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
3.计划经济法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经济法并不调整全部的纵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在我国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一个调整计划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是绝对必要的,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4.学科经济法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经济法并没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一门学科,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运用各个法律部门的手段。综合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以避免法律部门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我认为,经济法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经济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经济法概念通常又称为经济立法。二是指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即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从这个意义上所说的经济法,就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纵向的,具有行政隶属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也称为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也称为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的经济管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调控,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由于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所以也称为纵向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仅调整经济关系,也调整非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种关系大多是平等的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的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平等关系。由此决定了经济法主要采取指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而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主要采取意思自治的调整方法,违反民法的规定主要产生民事责任。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协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而民法主要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单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经济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