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自主权是指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活动相关事项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与否的决策自主权、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和投资所形成资产或权益的自主处置权等。
从实践看,随着投资体制及相关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的推行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的实施,近年来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
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实行审批管理。各级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划分审批权限,而且审批的内容更多地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审查资金来源及其落实情况、市场前景、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投资收益等,管了许多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实际上是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而且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决定》明确指出,要彻底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按照《决定》精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主要思路和相关措施是: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改革以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厂(场)址选择、技术选用、设备选型、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方案等有关市场、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内容,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且不必事先就这些事项取得政府的"批准"。换言之,企业就项目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内容做出的决策,只要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就允许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