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酒令简介】
国家对酒的生产和消费等有关行为的约束禁止。它属于酒政的一部分内容。
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从夏禹绝旨酒开始及周公发布《酒诰》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税酒之间变来变去。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实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问题,有时,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交织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权更迭,酒政的连续性时有中断,尤其是酒政作为整个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往往与国家整个经济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制度政策的总和。
【限酒令目的】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减少粮食的消耗,备战备荒。这是历代历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这点主要针对统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饮,在古代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闹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诱力,一些贵族们沈湎于酒,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本身的利益出发,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古代限酒令】
在中国历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传“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战国策·魏策二》)在此,“绝旨酒”可以理解为自己不饮酒,但作为最高统治者,“绝旨酒”的目的大概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则,不被美酒所诱惑, 同时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众过度饮酒的想法。
实证明夏禹的预见是正确的。夏朝和商朝的末君都是因为酒而引来杀身之祸而导至亡国的。从史料记载及出土的大量酒器来看,夏商二代统治者饮酒的风气十分盛行。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夏桀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出土的酒器不仅数量多,种类繁,而且其制作巧夺天工,堪称世界之最。这充分说明统治者是如何的沉湎于酒。据说商纣饮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可运舟。据研究商代的贵族们因长期用含有锡的青铜器的饮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战斗力下降。商代的灭亡被普遍认为酗酒成风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统治之后,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其中说道,不要经常饮酒,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聚众饮酒的人,抓起来杀掉。在这种情况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风气有所敛。这点可从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减少得到证明。《酒诰》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归结为,无彝酒,执群饮,戒缅酒,并认为酒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
西汉前期实行“禁群饮”的制度,相国萧何制定的律令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文颖注)。这大概是西汉初,新王朝刚刚建立,统治者为杜绝反对势力聚众闹事,故有此规定。禁群饮,这实际上是根据《酒诰》而制定的。
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元朝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禁酒,这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 禁止私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在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粮食问题引起的。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违反限酒令的处罚】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限酒令的影响】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 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唐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朝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新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 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 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国外限酒令】
1920年1月2日美国禁酒令生效
联邦特工人员把威士忌倒入阴沟
1月2日,禁止酿造和发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在美国生效。长期以来,舆论界强烈主张禁酒,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美国已有2/3的州是“干”的。 但是,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法令来最终完成禁酒的使命。受禁酒令鼓舞,妇女纷纷出动捣毁啤酒馆,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然而一直到了五六十年代,美国的黑帮家族仍然在地下走私黑牌、白兰地等烈酒。
而美国西部酒吧里,这项法令则似乎从来没有被实施过。
到了七八十年代,流行群交和吸毒的美国人对于酒的心态彻底解禁,甚至没有把违法喝酒看做追求精神自由的象征。
到了21世纪的今天,他们已经把酒看做一项目非常平常的事情。
【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
在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的分散,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酒的生产企业除了轻工企业外,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都可进行酒类的生产;在流通领域,原先制定的由商业部门负责收购,批发的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国家对酒的产销无法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重新实行酒类专卖。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3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根据“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 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国家酒类管理条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税务管理.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
中央一级的酒类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但在国务院对是否设立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机构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各地现实和立法后能切实可行,决定按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现行体制,在中央一级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是国务院酒类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商业部是国务院酒类流通归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的主要职责。
酒类生产发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国家计划对酒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酒类的生产发展由轻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列入国家产品计划的酒类产品,其年度和长远规划指标,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凡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工业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下计委会同同级酒类生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
禁止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酿造、配制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 才可从事酒类生产,并规定了企业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对酒类流通管理方面作出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酒类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或者零售。并规定了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准许销售本厂产品,但不得经营其它企业的酒类产品。
计划内的国家名酒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收购调拨计划,其它酒类产品由商业销售单位与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合同收购。国家名酒由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零售单位挂牌销营。
对于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限酒令】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在英国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饮用酒精含量较高的饮料。
另世界各国大都有不同程度限制未成年人饮酒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