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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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为公民行为能力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与法律上的能力相结合,构成完态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在学理上有不同看法。法国民法学者多数持天然能力说。认为意思能力为人们的“天然能力”,与“法定能力”相对称,凡有行为能力者,必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德国民法学者持法定能力说。认为意思能力即法定能力的一种,须有法律规定的意思能力,才能成为行为能力的要件,凡是法律规定以外的意思能力,均与行为能力无关。法国、日本部分民法学者持生理主义说。认为意思能力主要体现于精神状态,缺乏此状态即无意思能力。而折衷主义说则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学者所接受。该学说认为意思能力必须具有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状态和法律上赋予的能力,多种能力结合构成民事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中国《民法通则》虽未具体规定公民的意思能力,但根据第12、13,55条规定的精神,公民的意思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一定区别,意思能力着重指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状态和辨别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除具备上述能力外,还要达到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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