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综合征是法国医生Delay 于1968 年首先提出,认为恶性综合征是抗精神病药物引起的最严重副反应,临床上较少见。引起NMS 的主要药物以抗精神病药最为常见,其他还有锂盐、卡马西平、抗抑郁剂等。抗精神病药物中几乎所有的药物均可引起NMS ,尤其是高效价低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其中以氟哌啶醇居多。但新型抗精神病药物也有相关报道。通常认为:口服、肌注、静脉给药均可引起NMS。但肌注及静脉注射时更易于发生。NMS 往往出现在更换抗精神病药物的种类或加量过程中以及合并用药时(如锂盐合并氟哌啶醇) 。兴奋、拒食、营养状况欠佳、既往有脑器质性疾病的病人在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时更易发生,男女无差异,各年龄均可发生。
恶性综合征的病理机制迄今尚不十分明确。主要观点有::骼肌障碍假说、多巴胺功能不足假说、多巴胺P5 - 羟色胺(DAP5 - IIT) 平衡失调假说、GABA假说 、横纹肌溶解。
恶性综合征诊断尚无统一标准。许多人提出了恶性综合征的临床操作性诊断标准。例如:Levenson(1985) 提出了NMS 的3 个主要症状(高烧、肌肉强直、CPK增高) 或者高烧、肌肉强直外加下述6 个症状中的任何4 项:心率增加、血压异常、呼吸急促、意识改变、大汗、WBC 增高。但这个标准受到了后人的批评。原因是按照这个标准,没有肌张力增高照样可以诊断恶性综合征,这就很难与中暑性高热、以及5 - 羟色胺综合症相区别。目前,在临床工作中,常采用下述诊断标准:A 发病7 天之内应用了抗精神病药物(应用长效注射抗精神病药物为4 周之内) ;B 高热,体温≥38 ℃;C 肌肉强直;D 具有下述症状之中的3 项或3 项以上: (1) 意识改变; (2) 心动过速; (3) 血压上升或降低; (4) 呼吸急促或缺氧;(5) CPK增高或肌红蛋白尿; (6)WBC 增高; (7) 代谢性酸中毒。E 以上症状不是由全身性疾病或者神经科疾病所致。
恶性综合征的治疗中及时停用原药物、早期应用硝苯芙海因及溴麦角隐亭、恰当及时的输液治疗、防治并发症是本症治疗成功、降低病死率的4 大关键。迄今为止,一些药物的、非药物的治疗方法已经用于恶性综合性的治疗,并取得一定的疗效。其中硝苯芙海因及溴麦角隐亭被认为是NMS 的特效药物。电休克治疗、血液净化法等非药物治疗也可用于NMS 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