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养费的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营养费赔偿的理论依据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
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营养费的支出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它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三、营养费赔偿的发展过程1、对于营养费的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作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赔偿作出的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
3、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没有规定营养费。最早规定营养费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
5、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营养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四、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五、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1、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2、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