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合同”也称“双保合同”或“互保合同”。“共保合同”的出发点是变经营者的承包为劳动者的集体承包,其主要内容是生产、生活福利目标以及单位和职工双方的责任。因此,严格地说,“共保合同”不是集体合同。但是,也不能简单地说,“共保合同”与集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共保合同”产生的背景是,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即企业经营者对上承包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对内实行层层承包。为了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变厂长1人对上的承包为全厂职工的共同担保,产生了一种旨在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契约形式。关于这种契约形式的名称,有的企业一开始就称之为集体合同。但有的企业曾误认为这一名称带有资本主义色彩,于是将其称为“双保合同”或“共保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为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和改善职工生活两个基本目标而签订的企业内部契约。这种契约形式本身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化企业的民主管理,改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发挥了校好的作用。但是,这种共保合同与世界各国通行的集体合同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从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共保合同在内容上是很不规范的。共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②改善职工生活、劳动条件和兴办福利事业事项;③厂长(包括职能部门)和工会(包括职工群众)的责任;④考核与奖罚原则和办法。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以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为主,具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培训、解雇以及职工生活福利等。由于共保合同与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有很大区别,因而它对于调整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在国有企业大量存在的共保合同呢?应当对现有的共保合同进行改造,使之发展成为集体合同。改造共保合同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制订的《集体合同规定》,对共保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加和删除。具体讲,即扩大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部分(就业条件、劳动条件)的条款;增加集体合同争议条款;减少有关生产任务的条款,特别是生产任务指标条款;其他诸如队工福利、奖惩等条款部分可以保留。而共保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双方;形式为书面形式;期限多为一年期;订立程序大致分为签订前的准备、合同的协商、审定、签字与登记,这些方面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基本上是相符的,因此可以保留。
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规范的集体合同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