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地区
牡丹江地区 介于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始称专区,后改称地区。1956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在省境东南部设立牡丹江专区,将原由省直辖的宁安、林口、鸡西、密山、虎林、穆棱、东宁、尚志、延寿、方正10县划归牡丹江专区管辖。牡丹江专员公署驻牡丹江市。同年12月,撤销鸡西县,设置鸡西市,由省直辖。1958年8月,将省直辖的牡丹江、鸡西2市改由牡丹江专区管辖。1960年1月,虎林、饶河两县合并为虎饶县,由牡丹江专区管辖。同年4月,将宁安县划归牡丹江市领导。因市无力领导县,1962年9月,又将牡丹江市领导的宁安县划归牡丹江专区管辖。同年10月,恢复海林县,由牡丹江专区管辖;11月,将虎饶县划归合江专区管辖。1965年6月,设置鸡东县,由牡丹江专区管辖。是时,牡丹江专区共辖牡丹江、鸡西2市和宁安、海林、林口、密山、穆棱、东宁、鸡东、尚志、延寿、方正10县。1966年2月,将牡丹江、鸡西2市改由省直辖。1967年3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牡丹江专员公署正式撤销,牡丹江专区遂改为牡丹江地区。地区革委会驻牡丹江市,管辖原牡丹江专区所属10县。1968年2月,将牡丹江市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1970年4月,将尚志、延寿、方正3县划归松花江地区管辖;将合江地区所属的虎林县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1975年8月,设置绥芬河市,由牡丹江地区管辖。1979年2月,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将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牡丹江地区行政公署,“由实变虚”,为省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2市、8县。行政公署驻牡丹江市。1983年9月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牡丹江地区,与牡丹江市实行地市合并,牡丹江市由省直辖。将原牡丹江地区所属的宁安、海林、林口、穆棱、东宁、密山、虎林7县划归牡丹江市领导,绥芬河市由牡丹江市代管;将鸡东县划归鸡西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