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释是指万国邮政联盟制定的一项有关处理国际邮政业务的基本法则的条约。
沿革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由德国、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丹麦、埃及、西班牙、美国、法国、英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瑞典、瑞士和土耳其 22国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第一个国际性的邮政公约,即《伯尔尼条约》,成立邮政总联盟。
1878年5月,邮政总联盟在巴黎举行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了《伯尔尼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将邮政总联盟改名为万国邮政联盟,总部设在伯尔尼。
1964年万国邮联第十五届代表大会按照组织条例与业务规定分开的原则,将原《万国邮政公约》分为《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和《万国邮政公约》(含实施细则)。公约包括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有关函件业务的规定等。
万国邮政公约内容公约包括以下四部分:
1.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
2.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如函件的种类、交付邮资和里量及尺寸的限制、国际回信券、函件的撤回和应寄件人的要求更改姓名和地址、禁寄物品、海关监管、查询和补偿、邮资的归属、转运费和终端费的结算等。
3.函件的航空运输规则。如使用航空运输函件的加快航空附加费和不收航空附加费、航空函件的优先处理、航空函件的改寄和退回、航空运费的原则、航空运费的计算和结算等规定。
4.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邮政业务协定现有七项:《邮政包裹协定》、《邮政汇票和邮政旅行支票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代收货价邮件协定》、《托收票据协定》、《国际储蓄业务协定》、《订阅报纸和期刊协定》,每项协定均有实施细则。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参加国有权对协定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有关协定的最后议定书。
《万国邮政公约》链接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eag&Gid=100666740
http://www.yz148.com/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