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传义(1932.3.8~1993.6) 陈坡乡陈坡村人。1932年3月8日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4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52年12月4日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6月参加工作。1946~1949年,任陈坡乡儿童团团长。1949年3月至1949年6月,赴二专署知训班学习。1949年6月,在郓城县一区联合会、县供销社营业科工作。1951年9月至1954年8月,先后任县供销社会计科、一区城关供销社会计。1954年8月,任县供销社会计科副科长。1955年8月至1958年4月,先后任县手工业联合社会计科副科长、科长。1958年4月至1964年6月,历任县委工业交通工作部、监察委员会秘书。1964年至1973年6月,先后任郓城县李集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1973年6月,任郓城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1975年7月,任中共郓城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1980年11月,任中共郓城县委副书记。1983年9月,任菏泽地区东银铁路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1987年2月,任郓城县政协副主席。1987年4月至1993年5月,任县政府调研员。郓城县第四届、五届、九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郓城县第七届党代表,郓城县政协七届一次全委会委员。
他在青少年时期就参加了革命,在解放战争时期与国民党反动派、地主、还乡团展开了英勇的斗争,他不怕牺牲的精神,使他成为陈坡一带有名的儿童团长。解放后,他努力学习,由一个没上过一天学的青年农民成长为达到了大专文化水平的领导干部。他热爱党的事业,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做斗争。在“文化大革命”中,他残遭批斗,受尽了人身折磨。“文化大革命”后,他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更加勤奋工作,不幸积劳成疾,1993年6月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