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对象,对它施于数量上的增加,它在数量上就增加(1+1>1),再对它施于数量上的减小,它在数量上就减小(1-1<1),让这个现象保持永恒不变的法则,就是自然规律。(也称自然公理)
物质、精神、意识、心灵等都是人的认识对象,自然公理不区分这些人的认识对象,它只指出,自然对象或者服从自然公理,或者不服从自然公理。人的实践证明,我们只能认识服从自然公理的自然对象,而无法认识不服从自然公理的(超)自然对象。
我们今天发现的所有的方程式、定律、定理、公理、逻辑证明等都是建立和依赖在“让这个现象保持永恒不变”的自然公理之上的,如果,有一天,“这个现象”变掉了,我们的“方程式、定律、定理、公理、逻辑证明等”就没有用了,就不稳定可靠了,所以,让“方程式、定律、定理、公理、逻辑证明等”永远有用和稳定的——就是“自然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