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称“信息自由法”、“资讯公开”或“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应用于促使政府机关的资讯向民众公开的一个通称,其基本假定是“在一个民主社会,人民有权利知道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决定究竟是如何达成的。阳光法案的基本出发点是“人民有知的权利”,但却有人批评此举可能妨碍了决策官员以秘密方式处理政务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阳光法案,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包括制定诸如政治献金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游说法、利益冲突回避法、资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减少政府机关及人员(包括民意机关代表)违法、滥权、自肥等行为的发生。
各地的阳光法案瑞典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并写入瑞典宪法,是历史上首条的信息自由法。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称为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众使用原则),并一直有效至今。
美国
参见信息自由法
美国于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是美国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英国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Heather Brooke)获得了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于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资讯公开法,同年12月28日公布生效;于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同年7月2日公布生效。
香港地区
香港现时没有立法规定公开政府资料。1995年3月,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公开资料守则,以公务员管理规章的形式,要求表列的政府部门设立公开资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订于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向氏“阳光法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