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国内发票融资是指境内销货方(借款人)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银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二)办理国内发票融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可办理国内发票融资的发票范围:
1、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发票。
3、因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出具的发票。
4、银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的发票。
(二)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真实、合法、有效,票面要素与商品交易内容一致,符合购销合同要求;
2、发票所列商品为销货方的主营产品;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4、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以下发票不得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1、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到期;
2、购销双方因提供服务或交易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商品而形成的发票;
3、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国内发票融资的发票。
三、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
(一)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货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二)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