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主管原则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一那一部分行政案件,这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
2.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如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争议案件;
3.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