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隐私权 - 定义金融隐私权(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是指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要正确理解其内涵,首先需要明确“金融信息”的范围。一般而言,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知悉和掌握的包括个人的身份、各类金融资产状况和交易情况在内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大致为:(1)个人身份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文化程度、职业等。在办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等银行卡时,还要求提供家庭财产状况,如存款账号、支票账号、住房权属、汽车品牌年代、融资渠道、目前债务及债权人姓名和账号号码等。一般而言,个人身份信息涵盖多方面,且容易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似不应纳入保护范围中笔者认为这些信息因为与金融交易等动态信息串连在一起,会产生识别金融消费者个体的后果,应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2)个人交易信息。主要指账务信息(如银行账户号码、密码、存贷款数额等)、信用信息(如持卡数量、透支记录等)、投资信息(如证券账户资产构成)和保险信息等。这些信息全面反映了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对个人而言,都是较为敏感的信息。(3)个人主观信息。主要指金融机构将与客户交往过程中所获取的衍生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后对客户形成的主观印象。如记录、分析个人持卡购物信息,就可以了解其消费的时间、地点、数额、交易对象,甚至所购买的商品种类和品牌,从而判断出其交易习惯、消费偏好,有时甚至可能整合出个人的职业背景、性格特点、不良嗜好和交际圈子等。
金融隐私权 - 主体理论界对隐私权主体的认识仅及于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享有这一权利的。而金融隐私权的主体是一个广泛的民事主体范畴,金融隐私权主体有权排除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侵害。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主体当然是银行客户,但是“客户”这一概念尚无法律上的定义,因此对其科学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客户包括形式上的银行客户与实质上的银行客户。形式上的银行客户指持有银行有效账户的客户,这是当前银行客户的常态;实质上的银行客户指未持有银行有效账户,但与银行发生实质上的金融信息活动的客户,这是银行客户的非常态,对其进行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银行业务中开立账户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开立账户前,银行已经与这些“可能或者即将成为客户”的客户有所接触,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已经发生了金融信息活动;其次,在银行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往来等信息将为银行所知悉,而一旦注销该账户,则当事人就丧失了客户的身份,丧失了相关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将不利于鼓励交易;此外,随着金融制度、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复杂,许多金融服务并非由
一个银行独立完成,而是由更多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客户为消费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仅在一个银行开立账户,而相关的服务却是由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完成,在开户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必然发生有关的金融信息活动,如果客户的金融信息权在非开户金融机构得不到保障,金融创新活动也许会因此无法吸引客户而受到打击。
金融隐私权 - 客体金融隐私权指向的客体包括:信息持有者的信用状况,信息持有者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能判断信息持有者财产状况和其财产流向的信息,如财产状况、经营负债情况、收入与负债、个人档案、纳税记录以及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经济诉讼等情况。目前,美国法学界和金融界普遍认为银行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及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账户的信息;有关客户交易的信息;银行因保管客户的账户而获得的与客户有关的任何信息。笔者认为,金融隐私权的权利客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客户的身份信息。例如:客户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等。银行客户在开户时必须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而不同类型的账户所记载的客户信息详细程度是不同的。普通储蓄账户一般只涉及基本的身份信息,而信用卡账户则涉及更多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文化程度、就业单位、住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收入水平等。除了客户的身份信息之外,还包括开立账户的时间、账户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第二,账户的交易信息。账户交易信息是最重要的客户信息,包括:交易时间、种类、性质、内容、价格以及对方当事人、账户余额、资金来源去向等。第三,账户衍生信息。账户的衍生信息指客户基于账户而产生的其他信息。例如,客户的业务往来对象等。
金融隐私权 - 性质金融隐私权并非主要表现为人格的属性,以一种消极的利益形态依附于民事主体自身,而是成为了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形态。金融隐私权不同于以精神利益为客体的通常的隐私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混合权利。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它与信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或财产权利益紧密相连,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并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转化,具有经济价值而又与人身不可分割,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在无形财产权框架内,金融隐私权已逐渐从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是一种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来的新型民事权利。财产权规则的目的是想要有财产权者必须在取得财产权之前先进行谈判协商,因而金融隐私权的财产权性质使得原本谈判协商实力薄弱的个人被赋予得以针对其信息隐私权进行谈判协商的能力。在信息时代,此种财产权模式乃是将个人信息视为可以分配给和该等信息有关的个人予以控制的资源,或者分配给该个人以外的商业经营者控制的使用的资源。因此,对其进行相对独立的权利定位,赋予其独立的财产形式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利益。
金融隐私权 - 权能金融隐私权具有以下权能:一是隐瞒权能,信息持有者有权隐瞒其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知;二是支配权能,信息持有者可以自由支配其信用信息,自主决定允许或不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其信用信息;三是救济权能,当信用信息被不当泄露或被侵害时,信息持有者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金融隐私权权能的核心,是对信用信息及其利益的支配,即信息持有者对其信用信息享有控制支配权。其宗旨在于:信息持有者不仅是其信用信息产生的最初来源,也是其完整性和正确性最后核查者,还是其信用信息适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所以必须赋予信息持有者对其信用信息主动控制及支配的权利。金融隐私权的诸权能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随着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发展,旧有的权能可能消灭,新型的权能也可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