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幼女卖淫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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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大家出道题:

对我国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错误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卖淫

B、引诱成年人卖淫、容留成年人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是D

应该是: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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