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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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意为投靠侵略者,通敌卖国的人(原指汉族的叛徒)。汉奸从古到近代都有, 历史上有名的汉奸如西汉的中行说,南宋的秦桧,张弘范,明末清初的洪承畴,吴三桂,范文程,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汪精卫,周佛海等。
汉奸是一个负面意义的语汇,字面上的意思是指“背叛汉族的人”,大多情况下泛指出卖中国国家利益的人,相当于“卖国贼”“内奸”,也即通敌或叛国的中国人。“汉奸”在《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人”;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中国历史上一直以汉族为主体,“汉”也往往用来代指中国。
原有典故在《二十五史》中,只有《清史稿》中有“汉奸”一词。“汉奸”一词原至清朝初年,其原意与现在使用方式相差甚大。“汉奸”两字始现于清朝,根据日本神户大学教授王柯的考证,雍正年间,曾有汉人与“苗顽”联手对抗清廷在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政策,这些人,就被清室皇帝骂为“汉奸”;这意义下的汉奸,指的是汉族奸细,其所损者乃满族统治利益。
在清史稿卷307有以下一节,“(乾隆)十二年,授云贵总督。疏言:‘苗、裸种类虽殊,皆具人心。如果抚驭得宜,自不至激成事变。臣严饬苗疆文武,毋许私收滥派,并禁胥役滋扰。至苗民为乱,往往由汉奸勾结。臣饬有司稽察捕治。’又疏言:‘贵州思州诸府与湖南相接,今有辰、沅饥民百余入贵州境采蕨而食。臣已饬贵州布政使、粮驿道以公使银赈济。如有续至,一体散给安置。’”
道光年间,西方列强入侵,“汉奸”这顶大帽子不再属于汉人专利,反被广大理解为勾结外国势力的背叛者;这意义下的汉奸,不分满汉,指的是叛国奸细,其所损者乃中国整体利益,比较接近当代的流行说法。
到了同盟会搞革命,由于敌人是满清,所以凡是帮助维持清室政权的汉人——包括康有为和梁启超——都被称为“汉奸”;这意义下的汉奸,回归到汉人专利本位,其所损者乃中华汉族利益。
抗战前后使用语汇后来甚至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处理汉奸条例》(1945年),以此当作打击政敌(主要是汪精卫的南京政府)的主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以此对特定人士进行政治斗争。
一个有关汉奸这个词的提法是:在抗日战争期间,移居马来西亚的商人陈嘉庚向重庆国民政府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这个提议由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被邹韬奋称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
汉奸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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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是否是汉奸在不同团体,不同个人的看法中很很大差别,有时汉奸一词更多地用来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缺乏明确的标准。比如汪兆铭普遍被认为是汉奸,因为他的政权受到日本帝国主义的支持,并且承认满洲帝国独立。汪氏集团成员被定为汉奸,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失败灭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代表喻权域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提出《惩治汉奸言论法》,受到广泛批评,主要的批评是,一则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二就是汉奸的界定是不明确的。
赵无眠则在《百年功罪》中有二篇文章——《查塔呼奇河畔谈汉奸》《二十世纪谁不是汉奸?》——专门讨论汉奸,认为汉奸是一个不确定不清晰的概念,文中流露对汉奸这种脸谱化定义的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