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