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东方法眼原创,本条网址: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811/20081103200214.htm)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以物权及其它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为限,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负担行为,则不论其是否享有处分权,均不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处分,则构成代理,即便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不享有处分权)即以他人名义为处分行为,也仅构成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权处分。以自己之名义或以他人之名义为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处分行为上之区别所在。
第三,行为人无处分权。
处分权即处分能力,是指得为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上地位。处分权反映了处分人与被处分的权利标的物的关系,因此,也可将处分权的概念界定为在法律上得就权利标的物为有效处分的权能。
一般而言,财产权人享有处分权,可以生前行为或遗嘱自由处分其标的物。如债权人、所有权人、知识产权人可以出让其权利。但财产权人之处分权,有时会受有限制,如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共同共有物之处分,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 遗嘱人为遗赠,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特留分。再如对于依债权本质或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之债权,债权人不得让与该债权;破产人就破产财团无处分权。虽然处分权一般由财产权人享有,但非财产权人亦可享有处分权。如法定代理人为子女利益对子女特有财产享有处分权;妻对于联合财产,于日常家务之代理权限内,享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拍卖抵押物、质押物;破产管理人对属于破产财团之财产有处分权,并且经监查人同意,还可为重要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重点在于规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即非财产权人就他人之权利无处分权,也有学者提出还应包括处分权受限制之财产权人就自己之权利无处分权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