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法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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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

在中国,事业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拔给,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依法从事某些辅助性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如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医院病人支付的医疗费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的资金留作自用。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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