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后备力量,是指平时进行必要的准备,战时经过动员可直接参加和支援战争的人力,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没有组建民兵的单位中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为提高后备力量的质量,完善后备力量体制,增强后备力量的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军事任务的能力而进行的组织、管理、教育、训练等活动。
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常备军的兵役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后备力量的兵役制度,也就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
(一)民兵制度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广泛地发动群众,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群众武装。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了普遍民兵制。民兵制度是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传统军事制度,其具体编组方法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乡、镇和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均建立民兵组织,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的小单位,平时不建立民兵组织。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都应编入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二)预备役制度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类似于预备役的兵员储备制度古已有之,现代意义上的预备役制度是普鲁士于1813年首创的。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借鉴西方的做法,制定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根据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建立了预备役制度。1957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实际上取消了预备役。1984年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正式恢复了预备役制度。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分别区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统一编制组建起来的准正规部队,是战时成建制动员的主要形式,是现役部队最直接的后备军。1955年我军组建10个预备役训练师,1958年预备役训练师集体转业。八十年代初,我们开始重新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3月25日,第一个预备役师在辽宁锦州地区成立。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先后组建预备役部队。1998年,按照总部指示对预备役部队进行了调整,使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分布更加合理。预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预备役师、团都授予番号、军旗。
(三)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同时实行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二是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结合进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使我国的后备力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的体制。这样既保持了我国民兵制度的传统优势,有利于平时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战时开展人民战争;又吸取了现代预备役制度的长处,有利于储备、动员战时所需要的军官和技术兵员。这是我国军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四)学生军事训练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组织在校学生进行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学生军事训练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从1955年开始,全国14所高等院校、127所高级中学进行了学生军事训练试点。1958年以后,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建立民兵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1984年,重新修订颁布的《兵役法》设专章对学生军事训练作出了规定。1985年,全国52所高等院校、102所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此后,开展军事训练的学校逐步增多。2001年11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作出决定,要求全国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普遍开展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培养高素质的国防后备人才,从根本上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作用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国家武装力量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我们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非常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毛主席在1962年6月提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7月强调:“民兵就是要提到战略地位。”江主席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断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动员准备是动员实施的基础,没有充分的动员准备,要实现快速动员是不可能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动员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战时武装力量迅速扩编的主要措施。通过扎实的后备力量建设,可以有效地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二)增强打赢战争的能力
我国的后备力量包括民兵。民兵不仅是现役部队的后备军,而且是现役部队的助手,可以直接支援配合现役部队作战。在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民兵利用其特有的优势,可以发挥正规军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新的战争形态为民兵参战支前开辟了许多新的领域,民兵可以在各种战场、各个时节上担负重要的任务:在海上作战中,担负输送,侦察,扫布雷,抢救抢修,佯动诱敌,特种作战等任务;在防空作战中,担负侦察预警,抗击作战,伪装隐蔽,消除空袭后果等任务;在信息作战中,担负电子战、网络战、心理战等任务。
(三)增强国防威慑能力
常备军是国防威慑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是常备军和后备力量的结合。我国的国防后备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持了适当的规模,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这是遏制战争、维护和平的强大威慑力量。长期以来,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之所以不敢对我国轻举妄动,我国之所以成为世界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从军事上看,不仅因为我国有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而且因为我们有一支强大的后备力量。我们应在加强常备军质量建设的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后备力量建设,以强大的后备力量充当常备军的后盾和助手。这样就不仅可以增强武装力量的防卫作战能力,而且可以增强整体威慑能力。
(四)增强维护稳定的能力
维护国内稳定需要民兵参与协助。一是民兵可以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刑事犯罪;二是民兵可以参与制止动乱叛乱;三是民兵可以控制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四是民兵可以协助进行反恐行动。
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主要矛盾和对策思路
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主要矛盾有两个:一是后备力量的质量效能与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但我国后备力量的现状与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后备力量建设的传统方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新形势下行不通了。这两个矛盾可以概括为两个“不适应”,即不适应战场,不适应市场。要解决后备力量建设两个“不适应”的主要矛盾,就应该在“两个适应”方面下功夫:
(一)适应高技术战争特点,加强质量建设
1、把打赢信息化战争作为着眼点
信息化是当前正在蓬勃发展的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核心内容,信息化战争是高技术战争的新的发展阶段。国家武装力量建设,要着眼于战争的特点和发展,着眼于打赢未来可能发生的信息化战争,后备力量建设也不能例外。我们要立足于后备力量的实际,实行军民结合,民为军用,充分利用地方的高科技力量,依托地方军民通用的装备,编组专业技术分队,训练、储备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后备兵员。
2、把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作为立足点
未来可能发生的维护祖国统一的战争是以精兵利器进行的攻势作战,使用的兵力有一定限度,后备兵员的储备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强敌干预,将以战略空袭为主要手段,不会派遣大批地面部队深入我境,以普遍开展游击战的方式对付高技术强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在后备力量建设上要把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作为立足点,摒弃“大办”思想,树立“精办”观念,精确计算后备力量的发展规模,着力提高后备力量的效能。
3、推进后备力量与常备军的一体化建设
后备力量的任务,是战时补充现役部队和支援现役部队作战。如果后备力量与现役力量差距太大,就无法与现役部队协调一致地遂行作战任务,就会削弱武装力量的整体战斗力。因此,应树立后备力量、现役力量同步发展的观念,努力提高后备力量的质量,使其与现役力量相互协调,实现两者在编组、训练、装备上的一体化。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不断深化改革
1、同步改革
同步改革,就是后备力量建设改革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在以往的改革过程中,后备力量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每一次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出台都给后备力量建设带来一次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我们应努力做到同步改革,减少经济体制的变化对后备力量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使经济改革成为促进后备力量建设的动力。我们应了解经济建设的规律,把握经济改革的趋势,预测经济改革可能对后备力量建设造成的影响,及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力争经济改革措施与后备力量建设改革措施同时出台,互相照应、互相弥补、互相促进。
2、重点改革
市场经济对后备力量建设的影响是深层次的、全方位的,因此改革也必须是深入的、全面的。但后备力量建设的改革也应该有重点地进行,重点问题解决了,就能推动后备力量的全面发展。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影响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全国有带普遍性的难点、热点问题,各个地区也有自己特殊的难点、热点问题。现在,讨论较多的带普遍性的难点、热点问题有城市民兵编组、军兵种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建设、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解决办法等。
3、及时升华改革成果
升华改革成果,就是把局部地区成功的、成熟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提高,由试点经验上升到一般做法,以至通过国家立法形成法规。各地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面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应重视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如果不能直接上升为全国性的法规,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各地在总结改革经验,推进地方立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规。今后军地之间应加强协调,使各种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配套,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