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退职人员责是指符合上述条件退职职工.
退职费计发比例
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退职的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不满10按50%计发。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厅冀人福[1995]60号文件规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工资的7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因病(非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申请退休、退职,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提供相应的诊断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鉴定审批表》,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地、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报所在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