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绪东签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于3月20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备案登记,否则将予以关站、罚款等处理。
为配合这一需要,信息产业部建立了统一的备案工作网站,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网站负责人的备案登记。
备案过程在备案过程中,备案者需要提供真实的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键入在移动电话和电子信箱中收到的确认码完成注册,以保证备案者的真实身份。
完成在登记注册后,填写备案信息,其中包括:
用户名、主办单位全称、主办单位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上级单位名称或投资者名单
主办单位所在省、主办单位所在市、主办单位所在县、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办公电话、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网站负责人EMAIL地址
网站名称、网站首页、所属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
网站顶级域名、是否动态IP、使用的IP列表、开设栏目涉及内容、经营类型
备案信息提交并符合要求20个工作日内,用户可以在登录后下载许可证文件,放置于所备案网站指定位置并设置链接。
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备案网站发出通知,要求至该时还未备案的网站在2005年6月30日24时之前集中备案,履行法定备案义务。
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进行备案的要求,存在赞同和反对两种不同意见。赞同者认为,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可以加强管理,削弱黄色、赌博等信息的传播渠道;反对者则认为,过于严格、控制力过强的管理方式与互联网自由的本质将会影响互联网的活力,且在此过程中收集了过多的个人真实信息;但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消息称,在不迟于2005年6月24日的时候,已经有74%的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站完成了备案,从对某些明显由个人运作的网站的访问来看,确有为数不少的个人网站进行了备案。
可能存在的问题备案者必须提供手机号码,那没有手机的站长怎么办?
有什么办法阻止管理人员滥用用户信息?相应的处罚措施?
动辄要罚款一万,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备案过程中?
接入服务提供者不能自由选择,是否靠接入服务提供者间接牟利?(“代理单位向您收取的只是代理服务费,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备案甚至要求个人网站填写“上级单位名称或投资者名单”,否则就不能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