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29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反映在企业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所有的那部分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这一准则体系,较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其中企业合并利润表列示项目的变化就是其中之一。

比如,某一上市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其持有70%股权的子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假设该上市公司没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净利润的抵销业务,则,母公司合并净利润150万元(100 + 50),而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应当为35万元(50 * 70%),由此,母公司总计实现净利润135万元(100 + 35),该净利润应当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剩余部分15万元(50 - 35),归属子公司其他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少数股东”)所有。

据此,该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相关列示如下: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50万元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而在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下,上述数据相关列示应为如下: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净利润:135万元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