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S(Emergency Response Service)船舶应急响应服务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MOC, passenger ships, Ro/Ro ships, tankers of 5000dwt or above, bulk carriers of 90m and above, general cargo ships of 150m and above of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RS before 1 July 2009.
国家交通部厅海字(2007)162号文件“关于强制实施船舶应急响应服务系统的通知”
明确提出在我国强制实施船舶应急响应服务(ERS)系统,即符合ERS要求的船舶在紧急状态下可立即使用破损
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以获得妥善处置措施的技术支持。ERS的实施采取分航区、分船种、分步
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 国际海上航行船舶
(一)第一阶段,在2009年7月1日前,要求以下船舶满足ERS要求:
1. 客船,包括滚装客船(船长90米以下可只满足对残存稳性的要求);
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3. 船长9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
4. 船长150米及以上的普通货船,包括滚装船、集装箱船。
(二)第二阶段,在2011年7月1日以前,要求以下船舶满足ERS的要求:
第一阶段要求以外的船长90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二. 国内海上航行船舶
在2009年7月1日以前,要求以下船舶满足ERS的要求:
1. 渤海湾所有客船,包括滚装客船(船长90米以下可只满足对残存稳性的计算要求);
2. 海上航行I级客船,包括滚装客船(船长90米以下可只满足对残存稳性的计算要求);
3. 海上航行5000载重吨以上的液货船。
三. 对上述以外的国内海上航行船舶及内河航行船舶的要求另行提出。
目前,获得中国海事局ERS资格的公司共有两家,一家是CCS(中国船级社),一家是CS Marine(上海杰星)。
ERS(Event Recording System)事件记录系统
ERS:Electronic Receipt Settlement 电子收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