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
香港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课税年度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