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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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2]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建设厅《关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函房字28号)等文件精神,撤销湖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省编委批准同意,设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县级的事业机构,内设办公室、归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稽核审计科、计划财务科、法规科;下设中心直属业务部;在德清、长兴、安吉县建立分中心;在吴兴、南浔区设立业务管理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德清、长兴、安吉县分中心和吴兴、南浔区业务管理部根据授权,负责原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偿还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业务,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系统,保证贷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负责记载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使用;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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