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县为黑龙江省原辖县。位于原黑龙江省西部,呼伦贝尔草原中部,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境内。
呼伦,原称“呼伦贝尔”,因其地居呼伦、贝尔二湖附近,故取名“呼伦贝尔”,设置道、厅建制时简化为“呼伦”。清初,隶属黑龙江将军呼伦贝尔总管(副都统衔)管辖。1880年(清光绪六年),改由呼伦贝尔副都统管辖。清末,1908年8月5日(清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初九日),经黑龙江省总督、巡抚奏准,于呼伦贝尔城(简称呼伦城,今海拉尔市)设置呼伦兵备道和呼伦直隶厅。呼伦直隶厅辖境包括今呼伦贝尔盟中部地区。隶属呼伦兵备道。呼伦直隶厅同知于翌年10月2日(清宣统元年八月十九日)启用关防,“到任视事”。1912年1月,在沙俄策动下,呼伦贝尔地区少数民族中个别上层反动分子发动叛乱,宣布“独立”,呼伦直隶厅被废止。1915年11月,中俄签订条约,规定该地区为“特别区域”,直接受中华
民国中央政府节制,并受黑龙江省长官监督。1920年2月,取消“特别区域”,在原呼伦直隶厅的基础上设置呼伦县,驻呼伦城。隶属黑龙江省呼伦贝尔善后督办。1925年5月设置呼伦道后,隶属呼伦道。1927年于呼伦城设置海拉尔乡。1929年2月,废止道制,设置呼伦市政筹备处,呼伦县隶属市政筹备处,为一等县。东北沦陷后,1932年9月,撤销呼伦市政筹备处。同年12月,伪满民政部令,将呼伦县划归兴安北分省管辖。1933年1月,废止呼伦县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