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0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

二、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后购买商品房的,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1、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合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2人入户。

2、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3人入户;

3、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120平方米以上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人入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四、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