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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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ù hé ㄈㄨˋ ㄏㄜˊ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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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犹附会。 唐 柳宗元 《非国语上·晋孙周》:“﹝ 单襄公 ﹞又徵卦梦以附合之,皆不足取也。” 宋 王安石 《七星砚》诗:“南工始为伪,附合巧无隙。” 明 王鏊 《震泽长语·经传》:“ 毛 郑 泥於小序,宛转附合,多取言外之意。”

(2).附和赞同。 徐特立 《辛亥革命之始末》:“ 孙中山 创立兴中会,开始时,附合 中山 的人,只有 陈少白 、 尤少纨 、 杨鹤龄 、 陈浩东 四人,人们称之为四大寇。”

同时是一个法律名词,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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