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一)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水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各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 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市水资源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 主管全市河道、提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本市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七) 承担南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八) 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 “ 四荒 ” 资源的开发治理;审批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
(九)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 负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二) 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行使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主管全市水利建筑市场。
(十三)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和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规划及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十四)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