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规厂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纪 律
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任务。
第五条 劳动纪律
(一)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点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须按时点名,不得早退、迟到。
第六条 请假制度
(一) 员工有事须向有关领导请假。
(二) 请假须写请假条,禁止以其它方式请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明事后补假。
(三) 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丧事,准假三天,工资予以编制。
(四)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休产假期为十八个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缩短产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请长假休产假。
(五) 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持医生证明,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须持医生健康证明。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 上班时间,无厂长或副厂长签字批准的出门证不得出厂。
(二) 因事晚来,须提前将厂长或副厂长签字批准的证明
(三) 工作时间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睡岗、脱岗、串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闹、闲聊;4、不准干私活; 5、不准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第八条 组织纪律
(一) 全体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 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 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
6、 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第九条 生产纪律
(一) 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 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 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卫
第十条 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遵照每年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质量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等遵照质量体系运行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来客管理
第十二条 对来公司联系业务(工作)者,门卫首先与其业务部门电话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一般生产区,须经厂长或副厂长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四条 员工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经班长同意后,方可会客。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防盗等方面,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
第十六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获得较好效果者。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堵塞漏洞,节约资金等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第十八条 通过各种形式勇于同违反本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大胆揭发坏人坏事者。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违纪”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三种。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方式分别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厂内部处分四种。
(一) 口头警告: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违纪者如能认清错误,当场改正,不再进行任何书面处分。
(二) 书面警告:查获的轻微违纪者,如认错态度不好,又不能诚心改正错误则以书面形式下到所属班,由
班长进行教育,不做任何罚款处理,班长须将处理意见返回厂长。
(三) 厂内部处分:一般违纪,班长查获后,全权由班长自行处理,视情况教育、罚款,并将处理意见返回
厂长。
(四) 凡一个月内第二次违纪者,给予该违纪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