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制度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现任主席为冯骅法官。
香港的选举政治起源自殖民地时代,发展简述如下: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洁净局,管理公共卫生,除了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当时该局还包括两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员。
1981年,香港政府发表《地方行政白皮书》,推行地区选举,并取消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凡年满21岁、居港满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登记成为选民。
港英政府首先于1982年设立区议会、并设置选举,成立地方政制
1984年7月发表《代议政制绿皮书》咨询代议政制发展方面的意见后,发表白皮书宣布1985年立法局首次引进两项间选: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以及代表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的“功能组别”,分别选出12个议席
1989年市政局加入地区直选议席
1991年立法局也首次加入直选议席
1997年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选民资格香港选民的投票资格可分为以下几类:

地方选区选民
地方选区选民可以为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议席、以及住址所属地区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香港约680万人口中,共有320万7227人登记作地方选区选民。
地方选区选民须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在湾仔的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邮政局、公共屋邨办事处、选民登记网站,索取登记表格。持有有效数码证书的市民可以透过香港政府公共服务电子化网站在互联网上登记。资料经查核后,选民资料会转载到选民登记册。
选民登记册通常在选举举行前两个月发表,而年满18岁的定义是按登记册公布日期而非选举日期为准。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该届的选民登记册在7月25日发表;因此,即使选举9月12日进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参与投票。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
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年共有28个。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2374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自己行业的成员。除了自己行业之外,符合资格人士也能够选出选举委员会中雇主联合会、乡议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够在两个界别中分别投票。
前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进行的政制改革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新增9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方案”,并更改功能组别选举方法、法团选票改为个人选票;最后功能组别符合选民资格增加至270万人,实际登记人数115万人(见2003年美国人权报告第三节、香港政策研究所报告PDF第43页)。彭定康的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为钻《基本法》漏洞,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鲁平在1993年3月公开骂他是“千古罪人”。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香港选举制度中的间选团体。现时选举委员会共有800名成员,分别代表香港社会中的38个“界别分组”。其中2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200人来自专业界,2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200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各个界别分组成员,由上段所述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选出。
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但由于负责选出第一届立法会其中10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办法在基本法中没有订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进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经北京同意下,设立了一个有100名成员,由大部分直选产生的区议员互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并于1995年选出立法局10个议席。至1996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决定“另起炉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成员共有400人,由香港社会各个界别的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第一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数目为现时的800名。
除了行政长官选举外,选举委员会也分别于1998年及2000年,选出第一届和第二届立法会的部分议席;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一节,所占议席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现已不再选出立法会议席,所有议席均经由地区直选或功能界别投票所产生。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节,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即是说,每届行政长官理应同时由新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不过,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因辞职而需要为行政长官职位进行补选。曾荫权征求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名支持参选时,并无需预先重新选出选举委员会。

立法会选举立法会(主权移交前称“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机关,现时共有60个议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8条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并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30个议席由地方选区产生,另外30个由商业及专业为主的功能界别产生,选举委员会不再选出议席。香港四大政党中,民建联占12议席,是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自由党占10席,而民主党占9席,而公民党占6席。
选举制度
立法会30个地方选区议席通过最大余额方法(largest remainder method),以比例代表制选出下列5个选区的议员。
香港岛6席: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九龙东4席:黄大仙区、观塘区
九龙西5席: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
新界东7席: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
新界西8席: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地方选区议席参选人士无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区参选,惟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年满21岁,无外国居留权,过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本身已经登记成为选民。候选人以名单参选,每份名单候选人人数最多可以等于选区议席数目。每位选民可投票给一份名单,议席大致按照各名单所得票数分配,所以被视为比较公平的选举方法。同时,比例代表制对少数包容,有利于发展多党派的议会,能产生代表性广泛的选举结果。这种制度也令选民不能投票给个别候选人;从正面的角度看,这代表选民会改以每份参选名单的政纲为投票考虑依据,加强选举的理性基础。不过,各个政党可能会有相应的“配票策略”,例如将同党候选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单,让候选人能通过余额票数当选。
至于30个功能界别议席议席,共由28个功能界别选出。其中:
23个界别以多数票制(plurality voting system)各选出一个议席;
1个功能界别(劳工)以全票制(bloc vote),选出三个议席;
又有4个“特别功能界别”(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使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选出余下四个议席。
地区选举经历了多次变化。1991年度立法局选举,首次使用了双议席双票制(dual-seat constituency dual vote),一个选区选出两个议席。这个制度备受批评,政府遂提出改革选举制度,其中以不可转移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及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声最高。可是公众对改制未能达成共识,选举改革裹足不前,政府决定直接了当采用较少争议的简单多数制(simple plurality)。
1995年立法局选举是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最后一次选举。该次选举中,亲北京政党民建联在20个直选议席中取得议席极少,选举制度再次备受关注。亲北京阵营和北京政府批评政党所得票数及取得议席不成比例,批评议席最多的泛民主派没有代表性。1995年前香港政府提出的两种议举制度再提上议程。主权移交后,董建华出任第一届行政长官,采纳以票数分配议席的比例代表制,让立法会议席代表性增广;这表示相对于三权分立,香港的政治架构维持以行政主导。立法会选举制度自此并无实质性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