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制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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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cūnwùgōngkāizhìdù

释义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

在199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作出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内容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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